厘清新媒体宣传边界,共促新时代传播生态 ——《上海市律师行业新媒体宣传合规指引》要点解读
2026年4月10日,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三十三次会长会议通过《上海市律师行业新媒体宣传合规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。《指引》对律师行业新媒体宣传的内容表达、业务承接、推广投放及第三方合作等作出规范。本文从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及新媒体运营人员的实际工作场景出发,结合风险识别要点,以摘要形式梳理《指引》部分核心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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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范围与基础原则
《指引》的适用边界覆盖所有以上海律师、律所名义开展的新媒体宣传行为,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律师事务所、执业律师、公职律师、公司律师、实习人员,也覆盖律所内部参与账号注册认证、运营管理、内容策划制作、审核把关及对外发布的人员。微信、抖音、知乎、小红书等主流内容平台,以及网络直播、短视频、图文、社区论坛等各类传播形式,均属于《指引》覆盖的场景。
《指引》明确三项核心原则: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,坚持党的领导,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行业自律规范及平台规则;二是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理性表达、文明互动,准确把握普法宣传、专业解读、业务推广边界,不得对司法活动和公正审理造成不当影响;三是确保发布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客观、完整,对引用的事实、数据、案例、引语等内容履行必要核验义务;对存疑或难以核实的信息作必要提示,或者不予传播。
在基础行为要求层面,《指引》明确所有新媒体宣传内容需坚持适度、审慎、诚信的导向,不得作出案件结果承诺,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或引人误解的表述,不得虚构夸大自身资历与专业能力。严格落实保密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,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、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;涉及未成年人、刑事案件被害人等敏感主体的,应当从严脱敏处理,防止二次伤害。律所开展新媒体宣传应落实专人管理、规范记账、合规留痕的要求,即便委托第三方机构合作运营,也应全程履行审查监督责任,确保宣传行为全程可控、可追溯、可追责。
二、重点禁止性规定
《指引》针对新媒体宣传内容、账户管理与人员安排、律师职业尊严与行业形象、宣传及技术投放方式、与MCN机构等第三方新媒体推广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及约束,是律所、律师及律所相关运营人员必须严守的合规底线:
(一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以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名义在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时,应当坚持专业审慎原则,发表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言论、作品、信息等:
1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发布业务推广内容时,不得进行虚假、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,不得发布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行业规范规定的禁止性内容;
2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在发布内容中引用事实、数据、案例等内容的,应当进行必要核实;对来源不明、无法核实或者存疑的信息,应当明示或者避免引用、扩散;
3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就个案发表评论、观点的,应核查信息真实性,确保意见专业合法,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;
4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对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结案件发表观点的,应当在审慎原则下进行客观、专业讨论,不得通过组织、煽动、引导舆论制造外部压力,不得渲染案情、炒作敏感细节或者发布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内容,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司法程序;
5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未经法庭许可,不得通过新媒体平台传播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;
6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对代理案件进行案例分析、经验分享或普法宣传的,应当避免低俗化、过度娱乐化表达,围绕法律适用、裁判规则及实务操作进行专业解读与经验总结,提炼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与风险提示;表述案件进展与结果应使用专业、准确的法律术语。面向公众传播时可以适度通俗化,但不应影响准确性;
7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以虚构案例或者假设情景进行法律原理解析的,应当明确标注相关案例或场景系为说明法律问题而虚构,避免使公众误认为真实案件;
8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不得借未成年人话题进行不当炒作、煽动舆论或者制作、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当内容。
(二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在新媒体平台进行业务推广时,应当遵循如下关于账户管理与人员安排的规范:
1.不得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网站、自媒体账号交由非律所人员使用;
2.不得安排非律师人员独立解答法律问题、分析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意见,不得安排非律师人员就委托内容、范围、权限、费用、期限等事项单独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;
3.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的,应当符合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》等相关规定,不得超越辅助性工作范围从事律师业务。
(三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新媒体宣传时,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,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1.损害国家尊严、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的;
2.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的;
3.妨碍社会公共秩序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;
4.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内容的;
5.歧视、压迫任何民族,破坏民族团结,制造民族分裂的;
6.对他人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告陷害的;
7.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;
8.危害祖国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;
9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(四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新媒体宣传时,应当以维护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为基本准则,采用与律师职业身份相匹配的方式,开展内容创作与互动表达:
1.内容表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及平台社区管理规则,严禁发布与律师职业形象不符的低俗、过度娱乐化内容;在不违反前述要求的前提下,可以适度采用平台通行的表达方式,但需以“符合律师职业身份”“符合平台基本规范”作为双重标准进行自我审查;
2.不得以明显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、言行、动作等方式博取关注,避免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不当认知;
3.不得在缺乏庄重、严肃氛围或者与律师身份不符的场景中使用律师袍、领巾、徽章等律师专用标识,不得以专用标识作为吸引流量的主要手段或者进行不当包装;
4.不得通过煽动情绪、制造群体对立、炒作敏感争议话题等方式进行推广;
5.不得通过以引导对立、夸张渲染等方式,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定位、服务边界形成错误认知;
6.对正在办理的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发表观点时,不得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,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言论。
(五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新媒体宣传时,应当坚持适度、审慎、诚信原则,不得以虚假宣传、夸大专业能力或不当比较方式误导公众:
1.不得对法律服务效果作出任何承诺性保证,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承诺案件结果,不得使用“包胜诉”“保证无罪”“胜诉”“保底赔偿”等承诺性表述,不得以承诺结果、保证效果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当事人委托;
2.不得以可能引发公众不合理期待的方式宣传业务能力或服务效果,不得夸大宣示胜诉率、赔偿额、标的额等易使公众形成不当预期的指标;
3.不得使用“最好”“最专业”“唯一”“首选”“顶级”等绝对化或排他性评价用语;但是在限定具体时间、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,表述案件首案性质等客观情况或者政府等机关认定的事实信息除外;
4.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领域专家或专家单位,不得通过不当比较、贬损同行等方式抬高自身声誉;
5.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办案机关、社会团体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,不得以曾在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或与法官、检察官等工作人员合影等可能引发误认的内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;
6.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、作品和信息。
(六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开展推广投放,应当尊重用户自主选择,遵循必要、适度原则,规范技术投放行为:
1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开展新媒体宣传推广,应当坚持适度、审慎原则,尊重用户自主选择,规范推广方式,严禁以技术手段“强行曝光”“强行引流”,防止技术滥用影响行业形象与市场秩序;
2.不得以弹窗、站内信、私信、群发通知等方式,向不特定用户主动推送推广内容;确需发送的,应以用户明确同意为前提,并避免高频、反复推送形成骚扰;
3.不得在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看守所、监狱、仲裁机构等司法行政相关场所及其周边,利用定位、地理围栏、基站、Wi-Fi探针、蓝牙等技术手段,实施定向推送、拦截式引流或精准投放;
4.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强制浏览或变相干扰,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跳转、无法关闭或遮挡关闭按钮、诱导授权与默认勾选、强制关注入群、自动播放、连续弹出等影响正常使用体验的设计;
5.不得违规利用算法推荐、付费投流、关键词竞价、搜索排序等方式规避前述限制;委托第三方运营、投放的,仍应对推广方式与投放规则履行审慎管理责任,并留存投放记录备查。
(七)禁止损害当事人利益:
1.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新媒体宣传时,不得未经授权即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案件保密信息。需要援引当事人案件信息的,应依法取得授权,明确告知处理目的与方式,并采取加密、去标识化等充分的技术与管理措施,确保数据安全;
2.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新媒体宣传时,严禁利用所经办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话题来进行不当炒作,不得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信息,亦不得制作、发布任何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当内容;
3.在宣传涉及刑事案件被害人(特别是性侵害、虐待、暴力伤害等案件)的内容时,严禁披露任何可识别身份或损害当事人尊严的细节,坚决防范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;
4.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利用直播等方式开展新媒体宣传时,在开展线上咨询、直播咨询过程中,若可能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的,应当恪守利益冲突审查相关规定,严禁未经利益冲突审查程序,即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;
(八)律师、律师事务所与新媒体平台、MCN机构等第三方开展新媒体推广合作的,应当履行审查监督义务,对合作内容、脚本、投放方式和引流路径承担管理责任,防止合作演变为冒名承揽、虚假宣传、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利益输送:
1.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合作方在推广中完整、准确展示律师、律师事务所真实信息,并对推广内容、话术及投放方式进行必要审查与持续监督,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、行业自律规范及平台规则;
2.不得纵容、默许第三方机构或其人员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承揽业务、作出承诺或者实施误导性宣传;不得允许第三方机构或其人员冒充律师、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实施足以使公众对执业主体、服务边界产生误解的行为;
3.不得通过场所、标识或材料制造主体混同。不得允许第三方在宣传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背景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进行包装引流;
4.不得利用合作关系实施流量造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;不得通过付费或其他利益交换方式,获取虚假点击量、关注度、用户评论等数据;
5.不得借助平台技术或展示规则排斥、贬低同行,包括但不限于操纵搜索排序、恶意屏蔽或降低同行展示、要求删除或限制同行合法合规宣传内容、发布不实对比信息误导公众。
三、结语
本次《指引》的出台,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线上宣传构建起更加稳固的信任基础。在明确原则与底线的同时,也倡导律师和律所依法依规正向、专业、有序的新媒体宣传。《指引》鼓励律师在日常内容创作、账号运营中发挥职业优势、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,采用多样化宣传形式,以专业能力为导向开展新媒体宣传,积极践行律师使命与社会责任。同时,《指引》也倡导律所依托新媒体平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传播法治正能量,建立配套合规支持机制,推动行业形成规范与创新并重的传播生态,最终以专业、诚信的传播姿态,增进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理性信任,共同提升法律服务供给质量,树立上海律师行业良好形象。